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吳秉賢
周秀鳳 被告 陳正立
李芷樺 即都會洗衣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4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有判決書附卷可佐。茲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