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陽邦一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
王俊智 律師 許繼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曹政之 選任辯護人 王俊翔 律師
蔡承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良徑 選任辯護人 馬涵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至軒 上訴人即被告 湯雅瑄 上訴人即被告 林筠翔 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成 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4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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