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五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聲請書贅載「第八條第三項」、「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有各該案號刑事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有期徒刑貳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自94年12月下旬某日起至95年│95年8月1日│││2月26日某時許止││├───────┼─────────────┼─────────────┤│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74號、第1918號│度毒偵字第538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7號│95年度訴字第2719號││事實審├───┼─────────────┼─────────────┤││判決│95年5月29日│95年9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7號│95年度訴字第2719號││確定├───┼─────────────┼─────────────┤││判決確│95年6月22日│95年11月2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壹月│有期徒刑壹年│├───────┼─────────────┼─────────────┤│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