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69號國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二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六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一點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一點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一情,有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在卷可稽,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素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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