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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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告歐瑞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進衡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被告宏宇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本於雙方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簽訂「高解析度數位影像式耳視鏡研發產銷合約書」之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原告所提出之高解析度數位影像式耳視鏡研發產銷合約書第13條約定:「涉訟時則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珊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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