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90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李春鋒 被告 王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零貳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零叁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盈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