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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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60號原告同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被告富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國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佰肆拾肆萬參仟玖佰參拾元,應繳裁判費玖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玖萬肆仟零伍拾伍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珊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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