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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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31號原告 莊王金桃 原告 郭明駒 原告 郭淑雯 原告 陳李金玉
共同送達代收人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即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140000元/㎡×17.8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