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43號原告 劉仁惠 訴訟代理人 劉仁慶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輝男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陳報 被告搭建之鐵皮屋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為100平方公尺,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即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7700元/㎡×100㎡=7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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