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對於長官施強暴罪、對於上官施強暴罪及施用第一、二毒品罪,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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