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號
聲請人倬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雅芬 送達代收人 曾振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甘大空
法官陳琪媛法官黃明展~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莊錦秀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貳萬陸仟肆佰陸拾│BT五0七0二0│││││股份有限公司水上分││元│三│││││公司│││││├─┼─────────┼─────────┼───────────┼────────┼────────┼──┤│2│鑫堡輝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壹拾壹萬陸仟伍佰│AS三0三八九七│││││份有限公司南嘉義分││伍拾元│二│││││行│││││├─┼─────────┼─────────┼───────────┼────────┼────────┼──┤│3│ 王明堂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柒萬伍仟叁佰叁拾│UB一六四0九七│││││限公司興嘉分行││捌元│一││├─┼─────────┼─────────┼───────────┼────────┼────────┼──┤│4│企侑國際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壹仟玖佰玖拾伍元│UB一七三八0四│││││限公司興嘉分行│││一││└─┴─────────┴─────────┴───────────┴────────┴────────┴──┘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B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