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午○選任辯護人 林春發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八七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午○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在其位於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六鄰玄○○七三號住處後方工寮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內,以爐火烹煮竹筍時,本應注意使用爐具烹煮食物,應隨時留意用火情形,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爐具上仍有食物烹煮,未關閉爐火即行外出,以致於該日上午八時十五分許起火燃燒,失火燒燬工寮內物品,並蔓延延燒至現供如附表所示之人使用之房屋即玄○○七二號、七五號、七七號、七八號、七九號、七九之一號、一0四號、一0六
號、一0六之一、之二、之三號、一0七號、一0九號、一0九之一號、一一0號、一一二號、一一二之一號及一一三號等房屋及林務局宿舍、檔案室,致生公共危險。嗣經民眾於同日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許發現後報警處理,嘉義縣消防局人員於上午八時五十分許到達搶救,於同日中午十二時五十三分許撲滅,然上開房屋內物品已燒燬,且房屋之重要構成部分亦已燒燬或經火燒致喪失主要效用。
二、案經戌○○、甲○○、辰○○○、C○○、己○○、亥○○、寅○○、丁○○、戊○○、庚○○、黃○○、癸○○、辛○○、D○○、地○○、A○○、申○○及嘉義林區管理處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午○矢口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伊當時不在家,不知如何起火,聽人家講才回家,起火點是否確為七三號有疑義,且不排除他人縱火云云。
惟查:
㈠被告右揭犯罪事實,除被告自承當時去當地老街,不在現場等語外,業據告訴人
戌○○、甲○○、辰○○○、C○○、己○○、亥○○、寅○○、丁○○、戊○○、庚○○、黃○○、癸○○、辛○○、D○○、地○○、A○○、申○○、嘉義林管處玄○○工作站技士乙○○等及被害人天○○、丙○○○、壬○○、宇○○等指訴在卷可稽,核與現場證人子○○、未○○、丑○○、卯○○、亥○○、 許採鑾 等人證述情節,互核相符,並有被害位置圖二份及照片二張、嘉義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及所附現場受燒後照片共一百三十三幀在卷可資參佐,本案火災係因被告七三號筍寮爐火烹調不慎造成火災之事實,堪予認定。被告使用爐火烹煮竹筍,本應隨時注意用火情形,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爐具上仍有食物烹煮,未關閉爐火即行外出,導致上開火災發生,被告所為顯有過失,其過失行為與本案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住宅、建築物之結果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被告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犯行,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本案起火點確係被告七三號筍寮之事實,業經證人未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最初看到起火點是車庫旁邊筍寮,七五號地勢較高,當時沒有煙,也沒有看到亥○○(七五號)在家煮筍等語;證人丑○○證稱:剛開始只看到火光,後來從筍寮七三號車庫這邊碰一聲燒起來等語;證人卯○○證稱:從七三號冒出黑煙燒起來,當時七五號還沒火花或冒煙等語;證人許採鑾則證稱:火從被告煮筍那間由下往上燒到七五號亥○○住處等語,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且證人所指起火點七三號方位與七五號顯有距離,有圖示三份在卷可佐,當不致混淆誤指,參以嘉義縣消防局火災後現場勘查結果就起火戶研判:勘查七五號受燒後情形,發現房屋受燒後剩下水泥支柱,屋頂鉛片向下塌陷嚴重受燒變色,屋內物品全部受燒燬,由屋頂塌陷之鉛片以東南側受燒變色較為嚴重,且靠七三號工寮處房屋水泥支柱呈現由下往上延燒之火流痕跡,顯示火流係來自駁坎下方七三號後面工寮方向。七三號後面工寮受燒後情形,發現整棟工寮簡易建築受燒燬後全部倒塌,屋頂鉛片以西南側受燒變色較為嚴重,又據鄰近住戶及發現人均指稱,係七三號後面工寮煮筍爐灶處最先有火煙竄出,並進行初期搶救,其敘述與勘查結果以工寮西南側爐灶附近受燒最為嚴重相吻合,顯示七三號工寮應為最先起火戶。起火戶位於起火處最下方位置,因受風向及火載量影響火勢迅速蔓延,致東南、西北及東北側上方之所有建築物受延燒,故研判本案之起火戶確定為竹崎鄉中和村玄○○六鄰七三號後面工寮等情,有前揭火災調查報告書摘要一份在卷及現場照片可資參佐,本案起火點位於被告七三號工寮之事實,應堪認定。又被告筍寮爐火烹調不慎造成火災之事實,亦經證人未○○於偵、審中均證稱:失火前有聽到午○筍寮煮筍的聲音等語在卷,證人亥○○於偵查中證稱:火從被告住處燒起來,被告門都有上鎖,別人不可能進去,沒有發現陌生人等語;證人許採鑾於偵查中亦證稱:火從七三號筍寮燒起,當時火燒很旺門都鎖上打不開,很多人拿板凳把門打開,沒有發現陌生人等語在卷可稽,核與卯○○、甲○○、己○○、A○○、壬○○、寅○○、丙○○○、庚○○、戊○○、丑○○等人於警詢時均稱未發現可疑之人在現場徘徊之陳述相符,並無人為縱火之相關事證,且參諸前揭調查報告就起火處研判:⒈勘查工寮受燒後情形,發現整棟建築向下塌陷,屋頂鉛片受燒變色以西南側較為嚴重,故研判火流來自西南側方向。⒉勘查工寮西南側受燒後情形,發現與駁坎下方車庫相鄰,車庫受燒後僅相鄰之屋頂及牆壁鉛片受燒變色,屋頂木橫樑受燒炭化、燒細,經勘查比較均以靠近爐灶位置較為嚴重,由此顯示火流係來自西南側爐灶位置。⒊勘查工寮西北側受燒後情形,發現駁坎上方七五號受燒塌陷之屋頂鉛片以東南側(臨工寮)受燒變色較為嚴重,且水泥支柱呈現由下往上延燒之火流痕跡,顯示火流係來自東南側下方處,故研判火流來自工寮西南側爐灶位置。⒋經逐層掀開掉落之鉛片,發現位於煮竹筍之爐灶上方有一塊鉛片受燒穿,清理後發現爐灶附近所堆放大量炊事用木(竹)柴受燒炭化(失)、筍桶受燒變色,簡易鐵桶爐灶受燒後向西南側傾倒,致鐵桶上鐵鍋隨著傾斜,故研判火流來自爐灶口附近。⒌細查爐灶附近受燒後情形,發現旁邊駁坎石塊嚴重受燒造成剝落,且木質支柱上兩個螺絲釘以下方受燒變色較為嚴重,因此研判起火處位於低處,且顯示爐灶附近燃燒最為猛烈,與發現人及鄰居至現場查看時,發現爐灶附近最先有煙竄出及燃燒處所相吻合,故該處應為最先起火處。⒍綜合上述,本案火災依現場燃燒後狀況及延燒路徑研判,以七三號後面工寮西南側爐灶口附近為起火處,火勢引燃後,火流依其特性迅速向上燃燒,並向四周易燃物延燒因受風向及火載量之影響,才造成該區建築物受延燒。且就起火原因研判:清理起火處未發現電源線通過該處,由簡易鐵桶受燒變形(色)傾斜及鐵鍋內有竹筍炭化,研判起火前應有炊事行為,復原現場發現以爐灶口附近受燒最為嚴重,由勘查所得之各種跡證,研判本火災以烹調不慎(煮竹筍)造成火災之可能性最大等情,有前揭火災調查報告書摘要可稽,且卷附被告筍寮爐灶照片(編號一二七)中殘餘竹筍種類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採收長形筍之陳述互核相符,亦徵本件火災確係被告煮筍不慎引起,被告空言否認犯行,質疑人為縱火云云,均係飾卸之詞,無足採憑。
二、核上訴人即被告午○所為,係犯刑法第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查刑法上之放火罪(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受其侵害,但本罪係列入公共危險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此觀於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時並應論罪之情形,亦可得肯定之見解,故以一個放火(失火)行為燒燬多家房屋,仍只成立一罪,不得以所焚家數,定其罪數,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三九一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故被告以一個失火行為,雖同時燒燬如附表所示住宅及建築物,應只成立一罪。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贅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等規定,量處上訴人即被告午○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仍執陳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素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
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受災戶姓名│地址(點)│房屋受損情形│損失財物金額│備考││││││(新臺幣)││├──┼──────┼──────────────┼──────┼───────┼────────────────────┤│一│午○│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六鄰玄○○│全毀│房屋及財物損失│起火戶(住宅)││││七三號││不詳││├──┼──────┼──────────────┼──────┼───────┼────────────────────┤│二│甲○○│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六鄰玄○○│全毀│房屋及家電家俱│延燒戶(住宅)││││七一號││約三百五十萬元││├──┼──────┼──────────────┼──────┼───────┼────────────────────┤│三│亥○○│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六鄰玄○○│全毀│房屋及財物約三│延燒戶(商店、街尾草仔粿)││││七五號││百五十萬元││├──┼──────┼──────────────┼──────┼───────┼────────────────────┤│四│庚○○│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六鄰玄○○│全毀│房屋及財物約五│延燒戶(住宅)││││七七號││百萬元││├──┼──────┼──────────────┼──────┼───────┼────────────────────┤│五│戌○○│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六鄰玄○○│全毀│房屋約四百萬元│延燒戶(住宅)││││七八號││││├──┼──────┼──────────────┼──────┼───────┼────────────────────┤│六│黃○○│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六鄰玄○○│全毀│房屋三十萬元│延燒戶(商店、便當)││││七九號││││├──┼──────┼──────────────┼──────┼───────┼────────────────────┤│七│天○○│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六鄰玄○○│半毀│房屋及財物約一│延燒戶(住宅)││││七九之一號││百萬元││├──┼──────┼──────────────┼──────┼───────┼────────────────────┤│八│林務局監工區│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辦公廳舍南面│須整修後估算│辦公廳舍南面牆壁延燒││││一0二號│牆壁燒燬│││├──┼──────┼──────────────┼──────┼───────┼────────────────────┤│九│B○○│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家電家俱約三十│延燒戶(林務局宿舍)││││一0四號││萬元││├──┼──────┼──────────────┼──────┼───────┼────────────────────┤│十│酉○○│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家電家俱約二十│延燒戶(林務局宿舍)││││一0四號││萬元││├──┼──────┼──────────────┼──────┼───────┼────────────────────┤│十一│C○○│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雅湖山莊、商店│延燒戶(商店、茴春堂中藥房)││││一0六號││及宿舍計約一千│││││││萬元││├──┼──────┼──────────────┼──────┼───────┼────────────────────┤│十二│辰○○○│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房屋及財物約六│延燒戶(商店、德銘餅舖)││││一0六號││百萬元││├──┼──────┼──────────────┼──────┼───────┼────────────────────┤│十三│A○○│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房屋及商品約五│延燒戶(商店、愛玉、山產行)││││一0六之三號││百萬元││├──┼──────┼──────────────┼──────┼───────┼────────────────────┤│十四│巳○○│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拆毀後燒燬│房屋及山產、設│開闢防火巷(商店、百合美髮)││││一0六之四號││備約五百萬元││├──┼──────┼──────────────┼──────┼───────┼────────────────────┤│十五│D○○│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雅湖山莊、商店│延燒戶(住戶)││││一0七號││及宿舍合計約一│││││││千萬元││├──┼──────┼──────────────┼──────┼───────┼────────────────────┤│十六│戊○○│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家電家俱及機器│延燒戶(住戶)││││一0九號││約二百萬元││├──┼──────┼──────────────┼──────┼───────┼────────────────────┤│十七│丙○○○│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房屋及財物約三│延燒戶(商店、吉祥檜木、麻薯)││││一0九之一號││百萬元││├──┼──────┼──────────────┼──────┼───────┼────────────────────┤│十八│林務局宿舍│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延燒戶││││一一0號││││├──┼──────┼──────────────┼──────┼───────┼────────────────────┤│十九│林務局宿舍│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延燒戶││││一一一號││││├──┼──────┼──────────────┼──────┼───────┼────────────────────┤│二十│寅○○│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房屋二棟及家電│延燒戶(商店、河北水餃)││││一一二號││不詳、五萬元││├──┼──────┼──────────────┼──────┼───────┼────────────────────┤│二一│壬○○│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房屋及財物約五│延燒戶(雜貨店)││││一一二之一號││百萬元││├──┼──────┼──────────────┼──────┼───────┼────────────────────┤│二二│D○○│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雅湖山莊、商店│延燒戶(雅湖山莊)││││一一二之一號││及宿舍計約一千│││││││萬元││├──┼──────┼──────────────┼──────┼───────┼────────────────────┤│二三│己○○│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九鄰玄○○│全毀│房屋及財物約四│延燒戶(住宅)││││一一三號││百萬元││├──┼──────┼──────────────┼──────┼───────┼────────────────────┤│二四│宇○○│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十一鄰奮起│拆毀部分│房屋拆毀部分及│開闢防火巷(商店、天美珍火車餅)││││湖一四二號││倉庫貨車一輛約│││││││一百萬元││├──┼──────┼──────────────┼──────┼───────┼────────────────────┤│二五│申○○│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十一鄰奮起│拆毀部分│房屋拆毀部分約│開闢防火巷(檜木咖啡、旅遊導覽玄○○文││││湖一四三號││五十萬元│史工作室)│├──┼──────┼──────────────┼──────┼───────┼────────────────────┤│二六│玄○○工作站│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玄○○九鄰│全毀│倉庫、檔案室二│嘉義林管處玄○○工作站倉庫、檔案室││││││間││├──┼──────┼──────────────┼──────┼───────┼────────────────────┤│二七│中和長壽會館│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四鄰玄○○│││開闢防火巷(老人會館)││││九鄰一一七號││││├──┼──────┼──────────────┼──────┼───────┼────────────────────┤│二八│宙○○│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四鄰玄○○│││開闢防火巷(倉庫)││││九鄰一一七號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