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772號
原 告 施美蓉
被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訴訟代理人 王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原告107年1月16日具狀到院之陳報
狀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
送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