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四八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樹木拾捌株、花盆參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自行砍除告訴人遍植於公寓頂樓之部分花木盆栽,固有未恰,然其係為方便維修公寓住戶之公用水塔,始動手清除通道附近枝葉,並非惡意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且造成告訴人之損失亦非甚鉅,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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