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代理人 郭雅慧 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