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409號原告吉祥如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鄒明元 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張雪美 被告新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4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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