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