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保險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法定代理人 劉秀蓮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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