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複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