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李雪
許美紅 蘇燕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蔣翠芳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2,08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
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