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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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振軒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 律師
王博鑫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欄法官「黃裕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秋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欄誤繕為法官「黃裕堯」,為顯然誤繕,應更正為「李秋瑩」,依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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