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陳怡潔於民國100年5月8日晚間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桃園縣桃園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延平路156巷口欲左轉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有 陳靖 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延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慢行,致其見狀煞車不及,兩車因而在上開交岔路口發生碰撞,使 陳靖和 人車倒地,受有右手及右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怡潔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被害人陳靖和與被告已達成和解而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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