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除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愛因斯坦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一至三張)、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張)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七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柒仟元│BK一四九二七0│6│││公司 徐旭東 │行│││三││├─┼─────────┼─────────┼───────────┼────────┼────────┼──┤│2│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柒仟元│BK一四九二七0│6│││公司徐旭東│行│││四││├─┼─────────┼─────────┼───────────┼────────┼────────┼──┤│3│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柒仟元│BK一四九二七0│6│││公司徐旭東│行│││五││├─┼─────────┼─────────┼───────────┼────────┼────────┼──┤│4│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柒仟元│BK一四九二七0│7│││公司徐旭東│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