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告 郭義林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被告 葉慶華
葉亮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馬素絹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為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已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實任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郭文通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許慧如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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