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慶華
葉亮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馬素絹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義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