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甲○○
丁○○戊○○己○○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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