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6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