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8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東小字第8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請求准其一造辯論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30日書立票號NO:228680號
本票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10萬元,約定期間1個月,
詎屆期被告僅返還5萬元後即未按期清償,尚欠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迄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
件訴訟。並提出本票及借據各一份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基於前開原告提出之證據,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明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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