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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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21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並補正
被告彰化縣和美鎮公所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和美鎮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正。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梁永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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