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察官被告蔡忠興輔佐人蔡銘亮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忠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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