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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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41號原告力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被告誼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兩造所簽定之合約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經核原告所提合約書第十七條所載:「如因本約有訴訟情事,雙方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足見兩造已就涉及雙方間之契約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附卷可稽,本院自應予以尊重。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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