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周志明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周錦仙 利害關係人 周金村
周許日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周志明於民國100年3月14日,收養周錦仙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周志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周錦仙(女,未婚,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叔姪關係,經被收養人生父周金村、生母周許日同意,為收養人傳宗接代、身後有後人祭祀之目的,於民國100年3月14日定立書面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調查表、收養同意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據。
二、經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2、之4及之5條所列各款不得認可收養之情形,有上開證據可據,依法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