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抗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8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羈押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都認罪,也願意接受法官之判決。因被告之妻在99年1月中即將臨盆生產,目前並無家人可以照顧,請求讓被告盡為人夫、為人父之責任等被告之妻做完月子,被告一定接受法律的制裁,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羈押裁定云云。
二、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前經原審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多次逃亡通緝之紀錄,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98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此有原審98年12月18日訊問筆錄在案可稽。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3號提起公訴,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均坦承犯行,復有卷內與其所供相符之事證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於民國86年起,先後於「(一)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案,86年4月9日裁判確定,86年8月22日台中地檢86年執字3044號執行結案,結案情形:通緝。(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台中地檢88年觀執字3202號,88年9月10日結案,終結情形:通緝。(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台中地檢89年毒偵字1688號,89年3月1日偵查分案,89年7月27日偵查終結:通緝。(四)竊盜案,91年7月29日台中地院91年易字1214號裁判確定,91年9月25日台中地檢91年執字6847號執行結案,結案情形:通緝。(五)竊盜案,95年2月3日桃園地院94年桃簡字2789號裁判確定,95年6月13日桃園地檢95年執字2252號執行結案,結案情形:通緝。(六)竊盜案,98年4月30日中高分院98年上易字617號裁判確定,98年8月3日台中地檢98年執字6198號執行結案,結案情形:通緝。」等案件中,有多次通緝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此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予羈押,而原審據此裁定自98年12月22日起予以羈押,於法並無不合。被告執前詞提起抗告,與上開判斷事由無關,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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