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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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易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60號再審原告周㳎珪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賢義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769元,應徵裁判費7,77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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