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權昌選任辯護人李靜怡律師被告郭彥東選任辯護人 董志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1384號、104年度偵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權昌、郭彥東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權昌、郭彥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李權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被告郭彥東有同條項第1、2、3款情形,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4月8日訊問後,裁定羈押,並命被告郭彥東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4年6月22日解除禁止被告郭彥東接見通信,並均於104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訊據被告2人均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有證人即各購毒者之指證、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可稽,足認其等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為
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2人日後遭判重刑、受長期監禁之可能性甚高,依一般人合理之期待,於面臨重罪之追訴、審判及執行,有規避之高度可能性,而堪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故被告2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104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