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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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780號債權人 張妙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嘉良 、 張淋 之全部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張嘉良」及「張淋之全部繼承人」之記載矛盾且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若為繼承人,請債權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