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林政達 相對人 林政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4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6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1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314萬元、15萬元、54萬元,均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均自101年7月4日起至121年7月4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給付,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4年5月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197,99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貸款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8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3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和北││115-2│建│00│00│47.00│全部││├──┼───┼────┼────┼────┼────────┼─┼──┼──┼──────┼─────────┼──────┤│002│彰化縣│和美鎮│和北││116-13│建│00│01│10.00│1/15││├──┼───┼────┼────┼────┼────────┼─┼──┼──┼──────┼─────────┼──────┤│003│彰化縣│和美鎮│和北││116-19│建│00│00│31.00│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3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96│彰化縣和美鎮信│彰化縣和美鎮和│4層鋼筋混凝土│1層:45.68;2層:47.21│陽台:14.7│全部│││││安路25號│北段115-2、116│造,店鋪住家儲│;3層:49.42;4層:27.│2│││││││-19地號│藏室│54;騎樓:15.82;地下││││││││││層:44.21;合計:22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