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2號抗告人 孫武雄 相對人 高雅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本院104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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