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0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
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 律師被告己○○
庚○○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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