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4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24,6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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