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甲○○被告戊○○
丁○○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1,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雪玉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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