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告乙○○被告品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16,770元【(27,500×12×10)+1,250+15,520=3,316,7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