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0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戊○○、己○○、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4,5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4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