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