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2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2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23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車禍時間應為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訴書誤為同年七月十日),應予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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