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7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沈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
,兩造間約定條款第25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之
管轄法院,足見雙方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非本院轄區,本
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記載被告住居所在台北市
士林區,本件移送至離被告住居所最近之合意管轄法院即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尚屬有
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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