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號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廿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號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廿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