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八四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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