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劉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國政於民國93年8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6萬元,約定
自93年8月2日起至96年8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月30日止累計121,474元未給付,其中59,534元為本金;61,85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國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1月30日止累計446,534元未給付,其中205,631元為消費款;237,30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王翊鴻┌────────────────────────────────────┐│本金及利息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5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劉國政│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59,534元││月31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劉國政│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05,631元││月31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