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20號聲請人 周誌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振偉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他項權利證明書記載債務人為「李振偉」,然聲請狀卻稱債務人「 簡建成 」,不相符。請陳明本件抵押債務人為何人(應與所提證物相符)?及其係何時向聲請人借款?金額?清償期?尚欠金額為何?並提出債權文件釋明之。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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